虚拟商品、虚拟资本、虚拟的价格形式与价值范畴

冯达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关于如何对虚拟商品/资本的运动作出合理解释,如何理解虚拟商品/资本与价值范畴的关系,使之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硬核相适应,发展其理论体系,尚有相当的争论。本文尝试给出一种基于对虚拟商品/资本如何得以交换、如何得以形成价格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的解释,并且强调价值分配与价值分配所体现出的虚拟商品/资本的背后的社会关系的视角。

[关键词]虚拟商品;虚拟资本;虚拟的价格形式;价值分配;劳动价值论

一、引言与综述

虚拟商品,是指被商品化的非劳动产品或自然资源;虚拟资本,则是指被资本化的非资本品或权利。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取得商品或资本的形式都是通过价格实现的。不同于商品或资本的价格,由于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都不包含有物化劳动的成分,也即不具有价值量,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价格并不是交换价值的表现,它们的价格是一种虚拟的价格形式。虚拟的价格形式的存在,就成为一种价格形式和价值偏离的形式,并且是一种性质上的偏离。现实中,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十分常见,并且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相比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在现代经济中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种类更加丰富,其自身的运动也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现代的虚拟资本由于金融需求的快速扩张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正在呈现出更复杂的运动形式和对经济更大的影响力,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也要在其硬核——生产关系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保护带的辅助理论的主动调整来对新的经济现象进行解释。这也是本文希望对虚拟商品、虚拟资本和虚拟的价格形式在政治经济学的框架内加以解释的原因。

虚拟商品、虚拟资本和虚拟的价格形式很早就在商品货币经济中出现了,并且它们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和价值的偏离很早就引起了政治经济学学者的注意。早期的收入价值论也曾以虚拟商品的价格及其带来的所有权报酬收入作为不恰当的论据来支持收入价值论,反对劳动价值论。这种早期的论争,是基于对价格和价值概念的不正确理解,马克思已给出过针对性的解释。因此,本文的解释也是以劳动价值论作为基本出发点的,也即之后的解释都不应违背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因为没有物化劳动所以没有价值的基本观点。

但也正是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本身没有价值的性质,使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现象作出解释存在新的问题。因为不具有价值,它们的交换过程和价格形式都不能直接以劳动价值论对商品运动的解释逻辑加以解读。解释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交换为何得以发生、价格为何得以形成,乃至价格量的确定以何者为基础成为新的问题。本文所研究的问题,也就是在于对这几个问题作出逻辑一致的回答,并且使之能够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硬核相适应。

早先的研究者也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且对其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和探讨。首先,学者们对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内涵和特征作出了更细致的分析。陈永志[1](2001)分析了虚拟资本的本质特征和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徐茂魁等[2](2006)分析了虚拟资本的具体形态及借贷货币资本积累与现实资本积累的一般关系。谢永添[3](2012)讨论了现代虚拟资本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展现出来的新特征。其次,也有学者对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为何得以交换、为何得以形成价格这一问题作出了解释。于开红、赵磊、易淼[4](2012)等对这一问题展开过争论。赵磊[5](2010)讨论了“天生苹果”问题,假设存在一个自然的苹果,这个苹果未经过任何劳动而形成(也就是没有价值),但是这个苹果的占有者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这个苹果而获得收入。这实质上就是在讨论虚拟商品问题,这个“天生苹果”就是被商品化的某种自然资源。作者对这种虚拟商品的交换和价格给出的解释是,“天生苹果”现象是罕见的,并非社会生产体系下的主流情况,因此其价格是一个伪命题。但是这种解释的问题在于,被商品化的自然资源的现象并非非常罕见的现象,最初未经改造的土地就是一个例子。并且以不常见作为理由来避免解释虚拟商品的交换和价格,在本文看来,是保护带的退缩,并不利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进化,因此不是一个很好的解释。另一种对虚拟商品和资本的交换和价格问题作出解释的思路是“资本化”。这类观点在坚持虚拟商品/资本不具有价值的基础上,认为其价格的形成源于它们带来的未来收入的“资本化”,价格是其未来收入的当期表现[4]鲁保林,2012;赵磊,2015)。进一步地,有学者开始追溯其未来收入的实质,并认为未来收入本身仍然不能脱离价值,并且认为这种对未来收入的价值属性的追溯是解释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必要部分。代表性的观点来自赵磊[6](2015),他认为应该用“收入资本化”来解释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为何得以发生、价格为何得以形成,并且还要追溯被资本化的收入所代表的跨时的价值,以这个跨时的价值作为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和价格发生的最终根源,也即解释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的交换和价格基于劳动、价值、价格的先后顺序(也就是劳动价值论的直接逻辑),并且应该从这3个环节出发对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和价格作出解释。本文认为,这种解释思路也是有问题的:第一个问题在于,用资本化来解释交换得以发生或价格得以形成本质上是一种同义反复,因为商品化(或资本化)本身就是描述虚拟商品/资本取得价格形式从而取得商品/资本形式的全过程,描述的是使虚拟商品/资本被“化为”商品/资本,获得类似商品/资本运动的过程,用这一过程来解释这一过程为何得以发生,是循环论证。第二个问题在于,本文认为要解释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没必要对跨时收入进行价值的追溯。以追溯价值为基础来解释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和价格,是一种有些机械化地套用劳动价值论解释商品运动的逻辑的做法。就劳动价值论本身而言,其解释的对象就是商品运动,虚拟商品/资本本质上作为一种非商品/非资本,不是劳动价值论所关心的范围。将虚拟商品/资本强行纳入劳动价值论的解释逻辑里,反而可能带来混乱。虚拟商品/资本之所以特别,就在于相当一部分的虚拟商品/资本可以通过后期与劳动结合形成生产资料,或者形成真正的资本,从而(转化后的生产资料和资本)获得榨取劳动、榨取剩余价值的能力,而对虚拟商品/资本所代表的原初经济资源的占有,就构成了对转化后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的占有,从而获得了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价值创造过程,不发生在虚拟商品/资本自身上,而发生在其转化后的生产资料和资本上,本质上是“另一个范围”的过程,与虚拟商品/资本已经不具有直接关系。劳动价值论着眼于解释的,正是这个“另一个范围”内的事情,其已经与虚拟商品/资本没有直接关系了,因此,追溯价值在本文看来是一种不必要的做法。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和价格形成的本质,就在于价值分配过程,价值分配过程也是虚拟商品/资本得以参与社会关系联接的最重要环节。只有虚拟商品/资本进行价值分配,从社会劳动与分工体系中索取价值,它们背后的社会关系意味才被揭示出来。本文认为,这才是理解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何以交换、何以形成价格的关键。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这一解释思路作出详细的说明。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对马克思关于虚拟商品/资本与虚拟的价格形式的论述的分析和解读,第三部分是对虚拟商品/资本与虚拟的价格形式的解释思路和分析,第四部分是总结。

二、马克思关于虚拟商品/资本与虚拟的价格形式的论述与解读

马克思对于商品化以及其对应的虚拟的价格形式从两个角度作过解释:第一卷的商品和货币分析角度和第三卷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虚拟资本角度。从商品和货币的角度来分析,商品化本质上是价格形式和价值偏离的一种可能性,虚拟商品——被商品化的非劳动产品或自然资源,本身不是商品,但是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了商品的表现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考虑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虚拟资本,这里被商品化的是某种能够带来收入(分配)的“所有权证书”,虚拟资本本身不具有价值,但是其通过价格形式取得了资本的表现形式,其被虚拟为资本,或者说是被“资本化”了。两种解读的差别就在于其解释是基于一般的商品经济的背景还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背景。它们本质的逻辑是一致的,都是非商品或资本的事物凭借价格外衣,获得了商品或资本的表现形式。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中,马克思在分析价格形式时,提到了价格和价值量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既包括价格与价值量的数量上的不对等,也包括性质上的可能的不一致。后者这种性质上的差异,就是我们所关心的虚拟的价格形式,也即脱离了价值量而出现的价格。

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如良心、名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外,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1)

如马克思所说,货币表示的价格是商品的价值被表现出来的形式,但是价格却不总是价值的表现。同时,虚拟商品由于没有包含人类劳动的内容,是不具有价值的。本质上,这类非劳动产品和自然资源的所有者通过交易获取的并非交换价值,而是某种意义上的要素报酬或所有权报酬,这种收入的正当性的直接来源就是所有权。因此,这种交易及所有者获得的收入是一种价值分配的结果,而不是价值交换的结果。这种收入是站在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之外的,凭借对要素所有权的垄断,向社会劳动分工体系索取的价值分配。虚拟商品没有价值,所有者获得的价格是价值分配的结果,是我们后面开展相关讨论的基础。

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看作每年有权取得100镑的法律证书的资本价值。对这个所有权证书的买者来说,这100镑年收入实际代表他所投资本的5%的利息。因此,和资本现实增殖过程的一切联系就彻底消灭干净了。资本是一个自行增殖的自动机的观念就牢固地树立起来了……即使是债券——有价证券,不像国债那样代表纯粹幻想的资本的地方,这种证券的资本价值也纯粹是幻想的。这种证券就是代表这种资本的所有权证书。(2)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章中,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虚拟资本。类比虚拟商品的逻辑,虚拟资本可以被描述为被资本化的非资本物品或权利。同样的,它们是一种“所有权证书”,本身不具有价值。在根本逻辑上,虚拟资本与虚拟商品相类似,出售虚拟资本的一方获得的收入同样是一种所有权报酬,而不是交换价值,是从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获取价值分配的结果。但是虚拟资本的独特之处在于,它通过价格外衣取得了资本的形式。因此,虽然虚拟资本本质上不是资本,但是它的运动隐含了资本运动的内容。

马克思提出过股票的例子。本文将股票的例子加以详细分析,以解释虚拟资本相对于虚拟商品的独特之处。股票本身是一种对于公司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其价格就源于这个所有权。但是在企业内部,企业将从股票发行中获得的货币资本投入生产过程,成为在这个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3)。从股票发行中获得的货币资本投入到生产过程,成为生产资本,这部分资本通过与劳动的结合榨取剩余价值。股票持有者凭借所有权凭证索取一定数额的剩余价值。纵观全过程,可知最初股票的交易实际上应该理解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的交易,交易的内容是真实的资本,是包含有死劳动的物化的价值的资本;第二个部分是凭借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剩余索取权,这部分交易的内容则是虚拟资本,是被资本化的未来收入(未来可以索取到的剩余价值),不是真实的资本,也不具有价值。虚拟资本仅仅指后者。马克思对这一问题作出过特别的说明:

这个资本不能有双重存在:一次是作为所有权证书即股票的资本价值,另一次是作为在这些企业中实际已经投入或将要投入的资本。它只存在于后一种形式,股票只是对这个资本所实现的剩余价值的相应部分的所有权证书。A可以把这个证书卖给B,B可以把它卖给C。这样的交易并不会改变事情的本质。这时,A或B把他的证书转化为资本,而C把他的资本转化为一张单纯的对股份资本预期可得的剩余价值的所有权证书。(4)

股票的全部价格也因此包含了两部分内容:真实资本的价格和虚拟资本的价格。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全部价格代表的是企业一部分资本的所有权以及凭借这一所有权获得部分剩余价值的权利,是两种不同层面权利的复合。发行股票的一方获得的收入则由交易真实资本(所有权)带来的交换价值及未来剩余价值索取权利的报酬这两部分组成。这里包含了两种权利的概念——真实资本(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凭借这一所有权而取得的剩余价值索取权,这两种权利发生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时点,发生在完全不同的层面上。

第一个层面下,交易的所有权是企业一部分“即将投入的”资本的所有权,是企业的一部分生产资料(也就是真实资本)的所有权,出售股票者交换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购买者处获得交换价值。第二个层面下,交易的内容是对“即将投入的”资本在之后的生产过程中榨取的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这里交易的内容则不再是真实资本了,而是一种虚拟资本。因为用于交易的这种权利是一种获得价值分配的权利,其本身不包含任何劳动的成分,仅仅是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获得的索取剩余的权利,是一种所有权报酬。因此,股票出售者通过交易股票的虚拟资本的部分,本质上获得的是所有权报酬,而非交换价值,是站在社会分工体系外获取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的结果。

在股票这种形式下,虚拟资本的交易有赖于真实资本的交易,因为剩余价值索取权是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后者的存在,虚拟资本就不具有意义(对于股票而言,不能只买企业的预期收益)。但是对于债券而言,利息(事实上是利息背后的获得价值分配的权利)是可以被单独资本化的,从而虚拟资本可以独立存在(对于一些债券,可以只购买某期的利息)。

虚拟资本不同于虚拟商品的独特之处之一,就在于虚拟资本背后隐含了参与资本运动的内容,是资本运动的支持(虽然其本身并不具有资本运动)。对于虚拟商品而言,通过虚拟商品的价格获得的货币收入并不一定参与到生产过程中,价格也与这笔收入之后的用途无关。但是虚拟资本却会凭借其价格为出售者带来货币资本,再进入生产过程,榨取剩余价值。榨取剩余价值的权利随着初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到了最初的股票购买方,虚拟资本价格也就被所有权带来的剩余索取权确定。虚拟资本背后隐含对于资本运动的支持,以及虚拟资本的价格中包含的“新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内容,是被虚拟资本这种形式本身所决定的,表现出来就是有价证券——股票、债券作为企业融资手段和投资者投资手段的性质以及与之对应的它们在契约上的规定。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在逻辑上(生产资料)所有权先于剩余索取权,但是剩余索取权才是购买方所真正看重的,类比虚拟商品,是剩余索取权构成了有用性(例如,股票购买者购买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不是为了购买资产本身,而是为了获取收益、占有利润。而利润索取权利需要凭借对企业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来取得)。

马克思还对虚拟资本的价格运动作了分析。

这些所有权证书——不仅是国家证券,而且是股票——的价值的独立运动,加深了这种假象,好像除了它们可能有权索取的资本或权益之外,它们还构成现实资本。这就是说,它们已经成为商品,而这些商品的价格有独特的运动和决定方法。它们的市场价值,在现实资本的价值不发生变化(即使它的价值已增殖)时,会和它们的名义价值具有不同的决定方法。一方面,它们的市场价值,会随着它们有权索取的收益的大小和可靠程度而发生变化……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部分地有投机的性质,因为它不是由现实的收入决定的,而是由预期得到的、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的……它的价值始终只是资本化的收益,也就是一个幻想资本按现有利息率计算可得的收益。(5)

马克思在解释虚拟资本的价格运动时,实际上已经引入了利息率和类似风险的概念,其中的一些对定价方式的讨论,已经非常类似于今天的证券理论。马克思也强调,虚拟资本具有投机的性质,其价格依赖于剩余价值索取权,更具体的,是依赖行使剩余索取权所能获得的预期未来收入。虚拟资本价格的实质,就是资本化的预期收入,或者说是预期剩余价值。

三、虚拟商品、虚拟资本、虚拟的价格形式的一种解释思路与分析

(一)虚拟商品/资本与价值范畴的直接不相关

如前所述,本文讨论的虚拟的价格形式,本质上是价格形式和价值偏离的一种可能性,是相对于“量的矛盾”而言的一种“质的矛盾”。以这一认识为出发点,可以避免陷入一些逻辑上的错误。讨论虚拟的价格形式,一定是基于性质上的差异而言的,而不再是数量上价格不能准确表现价值量的问题。事实上,就价格和价值偏离的现象本身,这一问题很早就有争论。本文希望讨论的是那些自身完全没有价值依附的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纯粹的非劳动产品,如没有被劳动改造过的自然资源,以及纯粹的非资本品,如前文所述的有价证券),而不是事实上有物化劳动,而被忽略了或者被错误地理解了其中价值量的商品(如实际上包含有劳动的金刚石)。

那么虚拟商品/资本与虚拟的价格形式和价值范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个最根本的回答是,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为虚拟商品/资本本身并不包含任何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论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虚拟商品/资本本身也就不包含任何价值量。就社会经济史观的方法层面而言,虚拟商品/资本由于没有包含任何劳动,也就不包含生产的社会性的内容,没有进入社会劳动和分工体系,也就与社会劳动和价值创造没有直接关联。从这一角度来说,就足以反驳收入价值论的相关观点。

(二)解释虚拟商品、虚拟资本与虚拟的价格形式:交换何以达成,价格何以形成

本文关注的问题是,虚拟的价格形式作为一种价值和价格的背离,作为一种商品货币经济中的现象,如何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一个自然的思路是,将其纳入劳动价值论的框架,将劳动价值作为虚拟的价格形式得以存在的某种间接的根源。但是,从逻辑上,将虚拟商品/资本纳入劳动价值论的解释框架下,并不是一件必要的事情。劳动价值论关注的是商品,即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劳动价值论的意义就在于给商品运动——占有、生产、交换、分配提供一种一致的逻辑和理论基础。价值范畴的引入为剖析商品背后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可能性。那么虚拟商品/资本本质上并不是商品或资本,逻辑上它们并不是劳动价值论所关注的、希望解释的对象,并且,由于虚拟商品/资本本质的非劳动产品的特性,不能直接套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因此,直接从劳动价值论去理解虚拟商品/资本的价格和交换,反而有可能因为逻辑的不相容而得出与劳动价值论矛盾的结论。因此,对于虚拟的价格形式这种现象的理解和解释,不应该直接从价值角度出发,而应该由其交换行为和交换过程中呈现的价格作为讨论的出发点。虚拟的价格形式,实际上包含了交换和价格两个层面的内容,虚拟商品/资本何以被交易、被买方接受,本质上是交换为何得以发生的问题;价格为何存在、价格大小如何被确定,本质上则是价格为何得以形成与被确定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又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

交换为何得以形成,换句话说,就是为什么卖方得以出售虚拟商品和虚拟资本,而买方愿意购买。就交换这一种行为的形式而言,这与商品的交换是一样的,但是交换的本质内容则有根本的差别。就交换得以发生的基础而言,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依赖于占有,是占有的正当性规定了交换的正当性。这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表明对交换物名义上占有的产权使交换的契约得以发生,当然,名义上的占有根本上还是依赖于生产关系规定下的占有关系。因此,就解释交换作为虚拟商品/资本运动的一个环节的形式的正当性,无须涉及价值范畴,只需要先前的占有关系的支撑,是所有权的归属所规定的。因此,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从买方流向卖方的货币资本,本质上也就是一种所有权报酬或要素报酬,是所有权的占有使其拥有了索取价值分配的能力。这笔索取而来的价值,就表现为货币资本,形成了其被货币表现出来的价格形式。价格的形成,就依赖于价值分配的发生,以价值分配为基础。价值分配的数额大小,就形成了价格的大小,因为这个价格不过是这笔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分配的数额大小,又与所有权以及其带来的好处有关。这些具体形态的所有权带来的好处通过一定的形式确定价值分配的一定数额)。至此,我们就回答了虚拟商品/资本的交换何以达成和价格何以形成两个层面的问题。

那么买方为何愿意接受这笔交易,并同意让渡一部分货币资本,也就是说让渡一部分价值给卖方呢?一个最直接的回答是:有用性,这种所有权及其带来的其他好处对于买方而言具有有用性,对于大部分自然资源而言,其有用性就在于能够在劳动的作用下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为吸收将来的剩余价值提供了可能,或者说提供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又依托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回溯到自然资源尚作为一种非劳动产品被交易时,购买者实际上让渡一部分货币资本就是为了获得这种跨时的未来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对于虚拟资本而言,本质上也是一样的,购买者支付给卖方一部分货币资本也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只不过对于将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自然资源而言,索取的是自然资源转化而来的生产资料所新榨取的剩余价值,而对于虚拟资本,如就生息资本而言,索取的是未来的从外部获取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利,这种分配追根溯源,又始终会落脚到某个资本家榨取劳动的剩余价值的过程,虚拟资本的复杂性也就仅在于此。马克思把虚拟商品的形成称为商品化,把虚拟资本的形成称为资本化,描述的也就是虚拟商品/资本在交换中取得价格形式的过程本身。

(三)虚拟的价格形式与价值分配

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看作每年有权取得100镑的法律证书的资本价值。(6)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马克思在讨论生息资本时所说的将利息的收入“资本化”,实际上描述的也是这样的价格形成过程本身,是所有权及其带来的好处通过一定的形式(在这里是利息率)确定当期价值分配数额的大小,从而确定价格:“看成是……法律证书的(货币)资本价值。”从而资本化根本上描述的是一个价格形成过程,是虚拟的价格形式得以产生,从而使虚拟资本得以取得资本的形式的过程。因此,赵磊[6](2015)以收入资本化来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存在的做法,在本文看来是一种同义反复,是用现象解释现象的做法。因为资本化本身就描述了价格的具体形成过程,用价格形成过程来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存在的原因,没有注意到更本质的支持价格形成过程的价值分配。是价值分配使之与社会劳动和分工体系发生关系,从而成为社会关系的一部分,而不是价格的具体形成。如果只有价格的具体形成,而没有价值分配,那虚拟商品/资本也就无从实现自身,无从取得商品/资本的形式。银行家按照市场公允的方式自己确定某种证券的价格(假定与上文马克思文本中所描述的方式无异),那么从利息收入向货币资本的转化,在银行家的想象和计算中已经虚幻地完成了。但是无人购买,银行家就无法获得所有权报酬,从而无法获得价值分配。那么这个价格就不能真正地形成,就无法完成真正的“资本化”,虚拟资本也就无法实现,无法取得资本的形式。虚拟商品也是一样,当虚拟商品被所有者按公允方式定价后,如果无人购买,价值分配无法实现,那么虚拟商品就不能真正地取得价格形式,从而不能完成真正的商品化。因此,用商品化、资本化来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存在,不是一种有信息量的解释。

此外,以价值分配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的优点还在于,它不依赖于具体的价格数量确定方式的存在或者有用性的追溯。对于生息资本而言,其利息收入可以通过利息率的方式被资本化,形成价格,但是对于一些物品而言,我们很可能找不到一种确定的价格数量的确定方式,如本文第二部分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的良心、名誉,我们找不到一种确定良心、名誉价格的方式,但是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被在某次具体的交易中被定价,从而它们获得了价格形式,成为虚拟商品。并且本文认为,要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也不需要依赖于有用性的追溯,有用性来源于权利形式,无论是转化自然资源使之成为生产资料榨取剩余价值,从而凭生产资料的初始所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还是购买生息资本获得索取剩余价值分配的权利,而权利带来的好处如何实现、权利如何被使用是高度个人化的事实,我们不必为了解释虚拟的价格形式得以存在而去解释这些个人化的事实,也就不必尝试着将这些权利带来的好处全部归结到价值的解释,以期不违背劳动价值论的判断。虚拟商品/资本本质的自身的社会关系联接,就发生在价值分配,从社会劳动分工体系中索取价值的那交易过程的一瞬间,交易之后虚拟商品/资本如何被使用,这些虚拟商品/资本之后又如何通过与劳动结合间接地支持了生产活动的开展,是“另一个范围”内发生的事情。之所以不必将有用性全盘最终追溯到价值,也在于这样的追溯很可能是没有尽头的,也因为即使追溯和解释了再多,也脱离了最初使虚拟商品/资本取得商品、资本形式的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联接。而这也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违背,在那些商品和资本运动的领域内,劳动价值论依然发挥着其自身的解释力,而不与虚拟商品/资本的存在构成冲突。当虚拟商品/资本通过与劳动的结合真正成为商品或资本(如初始自然资源转化为生产资料),此时它们就是作为真正的商品或资本受到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逻辑支配的。这就又一次强化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的含义。

四、总结

马克思所讨论的虚拟商品、虚拟资本和虚拟的价格形式问题在今天看来仍然非常具有洞见,但是关于如何对虚拟商品/资本的运动作出合理解释,如何理解虚拟商品/资本与价值范畴的关系,使之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硬核相适应,发展其理论体系,尚有相当的争论。因此,本文尝试给出一种基于对虚拟商品/资本如何得以交换、如何得以形成价格这两个问题的回答的解释,并且更加强调价值分配与价值分配所体现出的虚拟商品/资本的背后的社会关系的视角。本文认为,交换的正当性,在于先前的占有关系的支撑,在于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交换能自愿地发生,源于所有权的不同形态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可能是通过与劳动结合转化为生产资料/资本,从而凭据所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权利,也可能是其他形态所表现出来的有用性。而价格的形成,依赖于价值分配的发生,以价值分配为基础。理解虚拟商品/资本的运动,本质上应基于价值分配和价值分配背后体现出的虚拟商品/资本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也即对社会劳动和分工体系内的价值的索取。基于此,本文认为,对未来收入的价值追溯在解释虚拟商品/资本运动上是不必要的,并且这也不与劳动价值论构成冲突,因为它们实际上针对的是不同范围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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