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专门人民法院

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讨论中曾有人提出,应当写得更具体一些,写“设立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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