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 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精装版)
- 肖蔚云
- 2598字
- 2025-03-25 14:15:23
修改宪法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关于宪法的理论、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理论等。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它的制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它是我国人民已经取得的成果的记录,是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规定了今后国家的任务和发展方向,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它又是一门社会科学,要使它成为真正科学的、合乎实际的而不是虚构的东西,就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不但有法学工作者参加,而且有历史学家、理论工作者参加,还多次召开理论界、法学界、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哲学等方面代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力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写入了许多根本原则和制度,例如,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法制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等,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的具体表现。
如果没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修改宪法就会迷失方向,或者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来代替无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或者以三权分立来代替民主集中制,或者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来代替无产阶级的自由和纪律的辩证的统一,就不可能制定出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如果偏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就会出现错误的观点。一九七八年宪法正是由于没有摆脱十年内乱中的“左”的错误观点,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因而存在一系列“左”的错误,在它所规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中都有具体表现。如果缺乏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指导,也会产生一些其他的错误。例如,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军队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和监狱、警察、法庭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宪法中规定了法院、司法和公安工作,如果竟没有关于军事委员会或国防委员会一类统率、领导军队的规定,没有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没有规定军队的领导权,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或宪法学理论来说,至少是一个缺陷,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这次修改宪法中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的。
在修改宪法中既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同时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理论联系实际,就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找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反过来运用于实际,接受实践的检验。教条主义就是把理论与实践完全割裂开来,使革命和建设受到损失,在这方面,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过深刻的教训,三十年代我们党内盛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曾使中国革命几乎陷于绝境。“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持续的原因之一,是和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的某些设想和理论加以误解和教条化分不开的。
在这次修改宪法中,十分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强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使宪法的制定比较符合国情、更加完善。从下述情况和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第一,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复杂的大国,所以,对许多事情不能规定得太死、太绝对,不能“一刀切”。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实际情况,忽视了这一情况,就会脱离实际,宪法即使规定了,也行不通。所以,宪法第三条规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是给地方以因地制宜的权力。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机关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就是强调从实际出发,以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情况。我国的经济还比较落后,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对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实现的内容则不作规定。例如,我国还存在待业人员,不能在短期内解决,宪法就没有像一九七八年宪法那样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又如,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宪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的一个特点是:社会主义宪法不但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而且规定了对行使这些权利时的物质保障。但是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如果公民的每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都具体写上物质的保障,就会超过国家财政经济的承受能力。这样宪法的规定将流于形式,实际上实现不了,反而损害了宪法的尊严。因此,宪法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对公民的权利有的作了物质保障的规定,有的则没有作相应的规定。以出版自由为例,现在出版的书刊很多,纸张和印刷力量都很紧张,短期内还难以完全解决,这样,宪法在规定出版自由时就没有同时规定予以物质保障。
第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比汉族地区落后,人口比汉族也少,风俗习惯不同。根据这一情况,宪法对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重要内容,则明确地加以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比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九七八年宪法作了更多的规定。
第三,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都应当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现代化建设。联系这一实际情况,宪法对不利或者有损于社会主义建设、有损于国家长远或根本利益的行为,则不予规定。如宪法对公民的罢工自由没有规定,因为罢工常常带来对经济建设的损害、不利于安定团结和人民的生活。宪法对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符合实际的措施则予以肯定,如宪法第十九条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规定了多种形式办学,而不只限于办正规的全日制的学校。
第四,实践证明,只有密切联系实际,宪法才能作出较好的规定,成为一部好宪法。例如,“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后果,给予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国家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新的局面和气象,宪法密切联系“文化大革命”中任意抄家和抓人的非法行为,增写了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条款;宪法联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对我国的经济政策和方针作了新的规定。由于我国还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此相适应宪法确认了我国的多种经济形式。这些规定反映了理论和实际的结合,它不是关门空想出来的或照抄照搬别人的,所以它是比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