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口傳社會、書契之生與口耳、竹帛並行立言論説

第一節 成文記載以及口傳與書寫並行時代的出現

甲骨文祀典中習見“自上甲六示”之貞。“六示”指先公中最後的上甲、報乙、報丙、報丁、示壬、示癸而言。關於“六示”問題,王國維、董作賓等先生立説在先,于省吾先生論之於後,撰《釋自上甲六示的廟號以及我國成文歷史的開始》一文,論討此廟號的出現及其所反映的我國成文歷史之始:

王國維謂:“疑商人以日爲名號,乃成湯以後之事,其先世諸公生卒之日,至湯有天下後定祀典名號時已不可知,乃即用十日之次序以追名之,故先公之次乃適與十日之次同,否則不應如此巧合也。” (原注:《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 )董作賓謂:“我疑心這是武丁時代重修祀典時所定。……至于成湯以前先世忌日,似已不甚可考,武丁乃以十干之首尾名此六世。……觀於甲乙丙丁壬癸的命名次第,並列十干首尾,可知如此命名,實有整齊劃一之意,不然,無論此六世先公生日死日,皆不能够如此巧合。” (原注:《甲骨文斷代研究例》)按王、董二氏均謂六世廟號爲後人所追定,自來研契者並無異議。我認爲,其説有得有失。六示中上甲和三報的廟號,乃後人所追定。至于六示中示壬、示癸的廟號,並非如此。13

于先生認爲上甲和三報確屬追記,但示壬、示癸的信息則當時應有典可據。文中給出五條證據:一,甲骨文祀典中的廟號,二示以前均無可考,而自二示和二示以後的先王和先妣的廟號則尚爲完備,當是有典可據;二,示壬、示癸的廟號相次的原因在於所有的廟號都限於十個日干,則有的重複有的相次是難免的;三,甲骨文周祭的直系先妣,自示壬的配偶妣庚和示癸的配偶妣甲開始,而二氏的日干并不相次,很明顯,她們的廟號是根據典册的記載,絶非後人所追擬;四,商代的世系譜牒是一種簡單的文字紀事,結合武丁時期的世系刻辭(原注:《殷墟卜辭綜述》第四九九頁,圖版貳拾)和商晚期三句兵的銘文,其内容前者爲一貴族十一世先祖的名字,後者爲七個(或六個)祖父兄的忌日,大體上合於商王室自示壬、示癸至武丁爲十三世的格局;五,二示的廟號和三報之間省掉了戊己庚辛四個日干,二示的配偶之廟號并未按照日干的次序,且甲骨文周祭的先妣自二示的配偶開始,此三點亦説明商代先公和先妣的廟號,自二示和二示的配偶才有典可稽。14《史記·殷本紀》載:

契卒,子昭明立。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報丁立。報丁卒,子報乙立。報乙卒,子報丙立。報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爲成湯。15

《殷本紀》所記湯以前共十三世,結合于省吾先生所論,則示壬(主壬)以前之先公但記日名者,因屬於傳説時代,當時結繩或以木契來幫助某些事物的記憶,故比較簡略。然“上甲微”以上尚有七位先公,《殷本紀》所列分别爲: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和振。早期先公并没據天干名之,似亦有清楚記憶。此或與口傳相關,如《商頌·玄鳥》云:“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茫茫。” 《長發》云:“有娀方將,帝立子生商。玄王桓撥,受小國是達,受大國是達。”皆述契之出生及其功業。《長發》又云:“相土烈烈,海外有截。”則言契孫相土威武能整齊四海。《商頌》或爲宋人編整追述,然當有所據。

根據卜辭,王亥(振)之後當有一王恒,合於《楚辭·天問》“恒秉季德,焉得夫朴牛”之“恒”。 《天問》之説,當與《山海經》及《竹書紀年》同出一源,而《天問》就壁畫發問,所記尤詳。16據此又可判圖畫確屬早期記憶之輔助物之一。 《吕氏春秋·先識覽》云:“夏太史令終古出其圖法,執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亂愈甚,太史令終古乃出奔如商。”17夏之太史令終古所攜之“圖法”何指?圖指圖畫,或特指地圖。《周禮·夏官·職方氏》云:“職方氏掌天下之圖。”18法當爲某種形式的法令。 《禮記·曲禮》云:“謹修其法而審行之。”19《左傳·宣公三年》載王孫滿答楚莊王云:“昔夏之方有德也,遠方圖物,貢金九牧,鑄鼎象物,百物而爲之備,使民知神、奸。”“遠方圖物”,杜預注:“圖畫山川奇異之物而獻之。”“鑄鼎象物”,杜預注:“象所圖物鑄之於鼎。”20《國語·周語下》太子晉之諫言:“若啓先王之遺訓,省其典圖刑法,而觀其廢興者,皆可知也”,韋昭注云:“圖,象也。”21則王孫滿的描述中,夏代應有山川奇物之圖,且又將這些圖物鑄於鼎上。結合杜預注,則《先識覽》所記終古負責之“圖法”,當即此類圖物和與之相類之王朝法令,而此處之法令,或僅爲以圖示、繩契形式所記之法。但歷時既久,刻寫内容及其載體不易保存,故後世難以睹見。

結合于省吾先生的推論,從上甲微到示壬(主壬)的時代,或爲繩契、圖物和口傳到文字記録的過渡時期,簡册開始與圖畫、口耳一起,發揮記憶載體作用。 《尚書·多士》云:“惟爾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孔傳云:“言汝所親知,殷先世有册書典籍,説殷改夏王命之意。”結合前文所析,此先世當自示壬、示癸始,即大乙(商湯)之前的兩代先王,正當夏商鼎革之前夜。這一時間的劃定亦同於成系統文字的出現時間,如裘錫圭先生即認爲“漢字基本上形成完整的文字體系的時代,可能是夏商之際”。22

或有疑早商雖有文字,然契文皆不長,似很難寫出如《尚書》中所見之早期“雄篇大作”。23實則卜辭因爲受功用的限制,故辭句很固定、字數不長。如陳夢家先生所論:

《菁》3,5“癸丑卜争貞”至“才敦”係正反兩面相接的武丁卜辭,全辭在90字上下;《甲》 2416和《卜通》 592是有關征伐盂方、人方的乙辛卜辭,皆在50字以上。 《劍》 212是記戰役的乙辛刻辭,僅存下半截已在50字以上,全辭當在100字以上。晚殷銅器銘文如《集刊》 13 ∶ 199中的一卣和《白鶴》 12之卣,都在40—45字之間。凡此都表示當時的銘文已不很短。《尚書·多士》説“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人記事記言的典册當長於100字,應是無可置疑的。24

夏代及以前之單純口傳(或輔繩契、圖物以傳)時代,雖未形諸文字,但就其内容而言當已有長篇。到商之先公時代,開始書記於册,其有長篇自不待言。今可見同時期記載,因卜辭自身性質而未能記録下長篇之文。卜辭最長者,如陳氏所言可達100字以上( 《湯誓》即將近150字,其規模相當了),商代青銅銘文最長者當屬達到47字的小子 卣(《集成》5417)。但是它們所展示的僅爲卜辭的特點及青銅銘文之發展史,不能據以判斷長篇書寫能力之有無。此間最爲明顯的例子即爲西周甲骨,正如劉起釪先生所言:“不能因殷墟文體的簡樸,懷疑商代是否有長篇之作,正如不能因周原甲骨之簡樸,懷疑周初是否能有長篇一樣,周原甲骨自周原甲骨,而有名的周初八誥固自爲長篇結構,因各自的作用不同,卜辭只需要簡短,文誥則需要長篇大作。”25

夏末商初,口耳以傳之典、謨、訓、誥開始書於竹帛,由此開啓了有别於口傳的文獻保存和流傳的另外一種方式。而口傳的方式並未因此而消失,和書寫抄傳一起擔負起載籍流傳的任務。當然,具體來看,夏末商初開啓的口傳和書寫並行的模式似乎僅限於王官系統,且一直持續到西周晚期。禮崩樂壞,王官下移之後,此種並行之流傳模式亦隨之下移至民間。就整體而言,官方因其便利,多抄傳;民間限於條件,多口傳。兩者又形成了各自的抄傳與口傳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