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洋之灰:中日水泥战(1927~1937)
- 卢征良
- 3268字
- 2025-04-08 20:55:54
一 以垄断反抗垄断的近代中国水泥业
这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近代中国水泥市场中存在的倾销与反倾销。日本水泥业在中国市场的倾销是中国进行反倾销的直接原因,中国民族水泥业实行反倾销则是日本水泥业发起倾销行为的必然反应,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近代,很多外国商品都在中国市场进行倾销(中国民族工业也进行了反倾销),为什么独独选择近代水泥业作为研究对象?水泥业发生倾销与反倾销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也就是说研究的时间段)?近代水泥业发生倾销与反倾销主要发生在哪些地方?
选择近代中国水泥行业为重点考察对象,主要出于三个原因。
第一,水泥业的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具有非常典型的特征,水泥业是仅有的被南京国民政府认定为存在倾销的两个行业之一。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爆发,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大批银行倒闭,产品大量积压,企业纷纷破产,市场萧条,生产大幅度下降,失业人数剧增,信用关系被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水平骤降,农民收入锐减,很多人濒临破产,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陷于混乱乃至瘫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解决经济危机,一方面加强了对本国劳动人民的榨取,另一方面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进行疯狂的掠夺。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矛盾凸显,引起了资本主义各国的政局动荡,经济危机也使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一连串的关税战、倾销战和货币战。
由于经济危机造成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大量生产过剩,为了转嫁这种生产过剩危机,各国开始不断地向殖民地、半殖民地市场大量倾销商品,而缺少关税自主权保护的中国市场更是成为外国商品倾销的尾闾。在这股商品倾销浪潮中,中国的民族水泥业首当其冲,成为日本水泥业倾销的对象,日本水泥潮水般地涌入中国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使中国民族水泥业受到了无情的打击,许多民族水泥企业处于减产、停产甚至破产的境地。处于绝境中的中国民族水泥企业向南京国民政府多方申诉,最后倾销货物审查委员会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日本水泥业在中国市场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另一个被认定存在市场倾销行为的行业是煤业)。可以说,近代水泥工业领域的倾销与反倾销行为具有非常典型的特征。
第二,近代中国水泥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是败于不正当竞争而非先天不足。
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绝大部分产品国际竞争力很低。但是水泥工业作为一门新兴的产业,其发展状况还是不错的:企业利润稳定,水泥质量优秀,价格低廉,同进口水泥相比有一定竞争优势。那么这样的水泥业为何会受到日本水泥业的沉重打击呢?主要原因是日本水泥企业得到日本政府的各种支持,采取了不计成本的倾销策略。这种以国家实力为后盾的经济侵略行为对中国企业的压迫甚至掠夺,绝不是用正常的市场竞争可以解释的,这也是近代中国水泥业面对日本水泥倾销而力不能支的重要原因。如果说近代中国的一些工业本身不具有市场竞争力(即属于被保护的幼稚行业),如近代丝业等,其本身质量和价格与外国产品相比缺乏竞争力,也就不存在倾销的说法。
第三,近代中国民族水泥业对日本水泥业的市场倾销行为做出了强有力的反制措施,这在其他行业是少见的。
近代日本水泥倾销行为是以政府为后盾、以补助津贴及汇兑倾销等为手段的一种经济侵略行为,不是正常的商业竞争。近代中国民族水泥企业为了反倾销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由水泥同业组织呼吁政府颁布反倾销税法及施行细则、倡议提高关税、组织水泥同业联营等。而从最后反倾销的效果看,水泥业取得了较理想的成绩:水泥价格趋于稳定,国内企业水泥销量稳步上升。水泥业取得的反倾销效果是近代中国其他行业所不能比拟的,这是和水泥业在反倾销方面的努力分不开的。而反观国内其他行业,反倾销效果就不那么理想,所以说,近代民族水泥业的反倾销实践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经典案例,这也是本书选择水泥业作为研究对象的重要原因。
本书研究的时间范围限定在1927~1937年,兼顾1927年之前行业的早期发展。近代,外国商品在华的倾销无处不在,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考诸史料,外国商品在华倾销最严重时期是20世纪30年代,因此本书分析以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至1934年海关税则颁布这一期间日本水泥在中国市场的倾销为重点。
研究地域方面,近代日本水泥的倾销行为在中国各地都曾发生,但由于中国地域广大,所以各地的倾销价格也不尽相同。而近代日本水泥在华销售的最重要区域是以上海、厦门及广州为中心的沿海城市。因此本书的研究也以这些地区为主。
新黑格尔主义的代表人物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曾说,“一切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史”,“唯有当前活生生的兴趣才能推动我们去寻求对过去事实的知识;因此,那种过去的事实,就其是被当前的兴趣所引发出来的而言,就是在响应着一种对当前的兴趣,而非对过去的兴趣”。[1]在20世纪30年代曾经发生的这场民族企业与外国企业间的倾销与反倾销之战,如今又在中国的市场上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缺乏贸易往来,所以还谈不上倾销和反倾销的贸易冲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和世界交往日益密切,197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额为355亿元人民币;2017年,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已经达到27.79万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的782.82倍。其中,进口额由1978年的187.4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7年的12.5万亿元人民币;出口额由1978年的167.6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7年的15.3万亿元人民币。[2]然而随着贸易的增长,中国所处的外部贸易环境日趋紧张,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摩擦日益严重。自1978年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第一起倾销诉讼案件以来,中国产品被诉倾销的次数急剧上升。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诉讼,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受重大打击。
据统计,1995年至2016年6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一共1170起,其中1995年20起,2009年78起,2015年71起,占同期世界该类案件总数的22.80%;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占世界总数的比例从1995年的12.74%上升到2015年的30.87%,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国家。[3]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频频发动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加大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面对此种局面,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企业不是主动积极应诉,而是放弃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面对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的现实,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转型,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国际通用规则特别是WTO有关反倾销规则的深入研究,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注重对国际规则的理解、驾驭和利用。
中国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同时,中国市场也面临着外国商品倾销的威胁。201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45778.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24994.8亿美元,进口总额20784.1美元,贸易顺差4210.7亿美元)。中国在全球出口中的地位不断上升,2001~2015年中国每年出口增长率均高于全球平均值,2016~2019年略低于全球出口贸易平均增速;除2016年以外,2001~2018年中国出口增速均高于美国。2001~2017年中国出口平均增速为14.85%,高于全球平均值,也高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印度。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额比重基本呈逐年增大趋势。[4]与此同时,中国进出口贸易以2000年的2492.03亿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22635.22亿美元。[5]与进口额增加相伴的是外国商品在中国市场的倾销,这种低价倾销造成了国内产品大量的积压甚至企业的破产,对民族企业的打击很大。而且对于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民族企业很少利用反倾销法来保护自己。这种状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国内贸易主管机构亟须借鉴国际上的和我国历史上的反倾销经验,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来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合理地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国内产业在面对倾销的时候,不能再期望通过传统的行政手段以求得到照顾和保护,而应当合法地运用反倾销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看来,今天的中国不但屡屡遭遇他国的反倾销调查,而且国内产业也遭受进口产品倾销竞争之苦,倾销和反倾销已经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因此,深入研究WTO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则、借鉴发达国家及中国近代民族企业自己的反倾销措施、总结出有益的经验教训是当务之急。研究近代中国企业的反倾销之路,可以为今天中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