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
-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编
- 1095字
- 2025-05-12 17:04:14
考点04 因果关系
考点精讲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2.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自然事件、行为人的其他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综合考查:(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这三个因素在判断是否中断时非常重要。
牛刀小试
甲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虽然乙不符合拆迁要求,但是甲帮助乙获得了补偿款50万元。乙分给甲30万元。甲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乙无奈又给甲10万元。乙非常恼火,深夜到甲家伺机将10万元盗回,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甲的汽车砸坏。甲认定是乙作案,决意报复乙,深夜对乙租赁的山坡放火(乙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丙发现。丙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乙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乙,并延烧至村民丁家。丁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如认定甲放火与丁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甲放火与丁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
参考答案
甲放火与丁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丁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丁,丁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