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研究
- 同济大学等编著
- 922字
- 2025-02-26 11:43:46
1.2 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
广义上,凡由政府出资、筹划或决策的项目均为政府投资项目,狭义上,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投入或部分投入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按照政府是否出资分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政府决策(审批或授权)项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指政府直接发起项目,以全资、合资、入股等方式直接为项目提供权益资金。考虑到我国经济有相当比重的国有经济成分,政府出资的形式有:财政出资、国有企业出资、国有控股企业出资等。
政府决策项目指政府不出资,而由民间机构出资,但是政府保持对项目取舍的决策、授权和监管,如特许经营的BOT项目。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外贷款或赠款投资项目。
按照产出的性质分为公共项目、准公共项目、竞争性项目。公共项目是指提供公用物品的项目,项目产出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类项目一般来说有直接财务投入、没有直接财务收入、但具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效益,如防洪治沙、国防建设、水利、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以及国家的立法、执法和行政所必需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公检法司、工商、税务、海关和城镇化建设等。
准公共项目是指提供准公用物品的项目,项目产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如收费道路和城市公用事业),但收费往往不足以反映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有些产品或服务涉及人们的基本需要,并有一定正的外部效果,有必要给于补贴而低价供应,如基本生活用水、排水、公共交通等市政项目。
竞争性项目是指提供私用物品的项目,多数具有盈利性,项目绝大部分效益来自直接的财务收入。这类项目的投资和运营主要通过市场竞争,项目本身的性质决定项目能吸引民间投资,具有经营性(能通过产出的收入回收投资)的特征,并以盈利为投资的主要目标。然而,一些对国家经济命脉有重要影响的产业,如能源生产与储备、通信和基础性战略性工业项目等,国家也必须对其发展有主要控制权,即使按照市场经济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模式,国家对这些行业的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应有相当比例的控股权。此外,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实现充分竞争的自然垄断属性项目也属于政府投资和决策的范围。
由以上分析,本研究的政府投资项目界定为由政府(包括政府属性的各类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出资或决策的公共、准公共项目和上述竞争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