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防合作模式下结核病防治现场评价手册
- 王晓萌 陈彬主编
- 2497字
- 2025-03-14 22:58:03
二、各级机构的工作任务与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和部门协调等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各级结核病防治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具体设置职能部门、配备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的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或独立设置的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所)、慢性病防治院等。其职责是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管理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评价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或独立的省级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所)。
(1)负责全省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技术考核。
(2)按照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全省结核病疫情监测、分析、报告以及结核病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管理。
(4)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考核,指导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5)组织开展全省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
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独立的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院、所)和慢性病防治院等。
(1)负责按照省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地(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3)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4)承担全市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管理;负责辖区肺结核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
(5)指导辖区内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6)组织开展辖区内患者管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基层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7)组织开展全市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8)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
3.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结核病预防控制所(科)、独立的结核病预防控制院(所)和慢性病防治院等。
(1)根据省级、地(市)级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下,协助制定本县(市、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市、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落实,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3)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建立与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例会工作制度,按月度开展工作协调和沟通。
(4)负责所辖县(市、区)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管理;开展辖区内肺结核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对聚集性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5)组织开展结核病重点人群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以及对基层报告的失访患者开展追访等工作。
(6)组织开展辖区内患者管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7)组织开展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按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设置结核病门诊和病房,根据结核病病情进行分级诊疗,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1.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开展疑难、重症及耐药肺结核等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建立与下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转诊,以及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同时开展出院后继续在本院治疗的门诊患者的随访管理。
(2)开通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全省结核病规范诊疗业务培训,以及结核病诊疗的技术指导;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本省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5)开展结核病诊疗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研究。
(6)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2.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辖区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服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重点开展疑难、重症及耐药肺结核等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关怀。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对门诊、住院及出院后患者进行随访管理。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县(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诊疗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5)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3.县(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负责对所有就诊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以及随访管理服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负责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患者。
(4)建立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5)开展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6)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
1.对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报告。
2.对辖区内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
3.实施结核病防治培训、健康教育和感染防控工作。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负责筛查、推介或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到县(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2.负责转诊、追踪辖区内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以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3.负责对上级专业机构通知管理的肺结核患者开展居家服药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以及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内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5.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