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料数据的来源与收集

结核病控制资料数据在结核病防控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和完整的资料数据是制定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评价结核病防治工作效果与质量以及预测结核病流行趋势的重要依据。评价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价主要来源于结核病监测系统、现场专题调查等评估有关数据。收集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资料、结核病患者诊疗信息登记资料、工作报表、结核病防治机构信息资料等统计资料。

(一)传染病疫情资料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诊断的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在24小时内进行登记报告。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浏览辖区内“传染病报告卡”信息,了解当地的肺结核报告情况。

(二)结核病患者诊疗信息登记资料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浏览“传染病报告卡”,订正录入已就诊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到位信息。对前来就诊的患者进行初诊登记,并做好实验室检测记录。对确诊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进行病案记录,并在获得信息后的24小时内完成系统录入。对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开展耐药筛查的患者要在24小时内建立耐药筛查信息。患者治疗过程中的随访检查、治疗转归等信息应于获得信息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录入。

2.耐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传染病报告卡追踪信息的登记工作和利福平耐药患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管理信息的病案记录工作,并在获得信息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录入。

3.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没有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信息的记录工作,并在获得信息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录入。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肺结核患者随访、肺结核患者服药记录等工作。肺结核患者完成治疗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肺结核患者服药记录卡”或“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服药记录卡”交至辖区内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推介信息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至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工作报表

尚不能依靠结核病监测系统常规监测到的,与患者相关的信息和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经费计划与使用、药品管理、培训、督导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信息按季度报表或年度报表的形式进行记录和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收集的季度报表要求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年度报表要求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完成系统录入。省级和地(市)级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季度和年度录入报表进行审核,并要求在录入当月月底前完成(表1-1)。

表1-1 结核病防治季度和年度报表情况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信息资料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收集并更新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诊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等。每年的1月15日前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上报机构信息进行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机构信息审核。

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和掌握所辖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单位的政府承诺、机构能力、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的现状,发现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根据上一年或上一季度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关键指标进行排序,根据评价的目的选择排序规则,确定拟评价的重点单位。或根据既往评价的覆盖情况,按照随机或历年覆盖率确定拟评价的重点单位。或根据各地存在的问题,重点抽查存在问题的需要评价的地区。确定评价地区后,则需要对这些地区的资料再次深入分析,找出主要存在的问题(例如:政府承诺、医保报销比例、患者发现、药品管理、经费管理、统计报告等)及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