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小讲义
-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编
- 1525字
- 2025-05-12 17:04:14
考点02 认识错误
考点精讲
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无论对哪一种认识错误的处理,通说的观点都是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法律保护的不是哪个具体的对象的合法权益,而是整个的同一类法益,所以欲杀害甲,因为认错人或者打击偏差而杀害了乙,都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和乙在法律上的评价是相同的,都是人。
1.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在对象认识错误部分,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达成了一致,它们的观点是相同的,即都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但在打击错误部分,二者的观点仍然不一致。在打击错误时,具体符合说认为对于预定的犯罪对象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而对被误打了的对象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一枪同时打中了预定的对象和旁边的第三人,则对预定的对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第三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要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来处理。法定符合说则认为此时对于预定的对象和被错打的对象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预定的对象没有死,被错打的对象死了,则对前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后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也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2.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此处主要存在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目前通说为法定符合说。根据法定符合说来处理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之间没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关系。通常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两者之间没有构成要件上的符合,因此行为人就对主观本打算的犯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对客观发生的结果成立过失犯罪,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主观认识和客观的事实之间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关系。例外情况下,虽然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和发生的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但两个犯罪构成之间有重合关系,可以经过包容评价后,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牛刀小试
甲、乙、丙3人在一家汽修店当学徒。某日,乙正在用拆掉风炮的充气管吹掉离合器上的灰尘。这时甲来到乙身后,数次握住气管不让乙正常工作。乙回头见是甲在捣乱,便用充气管对着甲腋下等处喷气,甲四处躲闪。两人的打闹把丙吸引过来,丙说:“我也来‘滋滋’他。”于是接过乙手中的充气管,并让乙把甲摁住。在丙把充气管对准甲的肛门后,乙把充气管攥紧,然后等压力加大后便猛地松开了手。四五秒钟后,甲开始趴在地上说自己肚子痛。经诊断,甲的大小肠出现了20多处破损、穿孔,多个内脏器官严重受伤,出现胃出血、肝功能减弱等症状。经鉴定,甲所受伤害为重伤。
乙、丙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丙二人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取决于犯罪时二人的心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相同点是二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同点是前者对于危害结果是放任、容忍的,后者对于危害结果是反对的。
此时需要考查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如果一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很高,行为人对此也是明知的,但行为人仍然实施了这个行为,其也没有采取任何其他行为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是放任的,而不是反对的。反之,如果一个行为通常不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但这次导致了这个结果,行为人的心态就是过失的。如果行为人对此是有所预见的,则其心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乙、丙作为专业的汽修工人,对于高压气泵的危害性应该是非常清楚的。这种行为对人身造成损害的概率也是极高的,所以他们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